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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
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4号)
第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申请条件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更终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二、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办理的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资质匠可协助提供;
(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三、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办理的办理流程
第一步、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步、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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