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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国知办发服字〔20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其他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落实《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高校的创新质量和效益,助力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联合修订了《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6月8日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落实《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的工作要求,推进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提高创新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是由高校建设的具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及相关人才培养等职能的服务平台。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旨在进一步推动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创新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举措,优化知识产权资源配置供给,推动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融入到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指导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对工作突出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经申报和评审后,遴选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并给予重点支持。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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