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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关于“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的任务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规定》的必要性
(一)修订《规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全面修订《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活力,优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营商环境。
(二)修订《规定》是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成效明显,全面修订《规定》固化改革成果,赋予企业名称自主权,规范企业名称使用,有利于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平衡企业名称公共资源管理和企业自主权益保护。
(三)修订《规定》是适应把握引领经济新常态和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客观需求。经济新常态下,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有助于解决新增企业快速增长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的矛盾,有利于丰富企业名称资源,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赋权与规范平衡原则。充分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和申报权利,将企业名称由核准制度改为申报制度。企业享有名称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严格禁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公序良俗情形,明确企业自主申报与政府管理的界限。
(二)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企业享有名称权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侵害其他企业名称权和他人合法权益。对企业名称转让和授权使用提供制度保障,建立企业名称争议解决机制,对其他商业标识权利提供权利救济,提高名称登记效率的同时,兼顾权利平等和社会公平。
(三)管理与服务结合原则。厘清企业自主申报与登记机关审查责任界限,坚持服务型政府理念。明确对企业名称禁用内容依法审查把关,强化企业登记机关行政指导,提供企业名称查询、比对服务,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三、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原《规定》共三十四条,本次修订从体例和结构上进行了全面修改,送审稿共六章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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