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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未经批准的网贷债权不具备合法性,不予执行!

发布时间:2022-01-19 14:05阅读:

河南省出色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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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放贷,债权不具备合法性,驳回执行申请!

裁判要旨:

本案中,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恒元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商丘中院裁定驳回恒元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河南省出色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执复33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西大街12号楼10层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44414629C。

法定代表人:韩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阿祥,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楠,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薛兴辉,男,汉族,1993年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复议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元公司)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丘中院)(2020)豫14执15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元公司与薛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恒元公司依据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C018397号裁决书,于2020年7月22日向商丘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兴辉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恒元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4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仲裁费922.3元。商丘中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商丘中院认为,湛江仲裁委员会受理恒元公司仲裁申请一案后,仅依据薛兴辉在借款协议中提供的电子邮箱向其送达相关仲裁法律文书,但是均无薛兴辉签收的送达回证。且薛兴辉未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仲裁庭系缺席审理,湛江仲裁委员会虽向薛兴辉送达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但均未提交薛兴辉确已收到的相应证明,该裁决未充分保障薛兴辉享有的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案涉仲裁程序不当。故恒元公司申请执行,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恒元公司的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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