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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和《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0号)有关规定,我市将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2022年度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及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我市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备案凭证的经营性机构(含外埠经营性机构在我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年度报告内容和期限
(一)《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告表》)分基本情况、职业中介活动开展情况、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情况、其它业务情况和分类营业收入五个部分,主要涵盖经营性机构报告期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情况。
(二)年度报告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年度报告信息公示
(一)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
(二)鼓励经营性机构通过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自行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年度报告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2022年1月31日前,经营性机构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网上填写和提交《报告表》工作(https://rsj.beijing.gov.cn/uamsso/login?service)。经营性机构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合并报送所属全部分支机构的数据。
(二)2022年2月6日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经营性机构提交的《报告表》进行初步检查,对数据填报不完整和明显失真的退回经营性机构重新填报,经营性机构应及时对退回的《报告表》进行修改,并确保在2月6日前重新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检查工作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2022年3月10日前,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经营性机构移交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四)2022年3月31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方网站对年度报告数据进行统一公示,并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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