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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5-03-14 17:00阅读:

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关于开展无锡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等级评价的通知》(锡人社发〔2024〕71号)和《关于开展2024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劳动保障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函〔2024〕30号文件工作要求,结合新吴区实际,现就做好新吴区2024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劳动保障等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和评价对象

(一)核验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在新吴区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备案的劳务派遣分公司。

(二)评价对象

在新吴区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满一年以上(截止当年3月31日)的劳务派遣单位;未满一年的,仅开展自评工作,按时提交自评材料。

二、核验和评价时间

各劳务派遣单位在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核验和评价材料;在4月1日至4月30日提交的视为逾期;4月30日后不再受理,视为未参加核验和等级评价。

三、核验和评价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以下格式提交材料:

(一)正副本原件: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纸质版2份+Word电子版:

1.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2.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

3.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附件3);

4.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等级评价表(附件4)。

(三)Excel电子版:

1.2024年12月份用工单位情况汇总表(附件5)。

(四)盖章扫描电子版:

1.2024年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3.2024年度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工资明细和参保人员明细;

4.2024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

5.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含产权证明、租房合同和地税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发票等)。

(五)其他电子版佐证材料

书面材料加盖好公章,电子材料请放U盘现场提交。未开展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也需提交相应的材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通知精神,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中需专门提供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和向化工产业企业派遣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将参加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和劳动保障等级评价作为提高品牌形象、提升管理水平、维护派遣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及时、准确填报核验和评价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二)区人社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原则,按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填报信息、佐证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等行为,取消核验通过资格并评价为C级,对评为C级的单位会实施警示约谈、劝导注销资质、开展全面监察、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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