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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摄制许可证有效期

发布时间:2025-03-05 17:18阅读:

毫无疑问,我们正身处一个"大IP时代"。一部好的作品可以基于版权通过许可、转让而衍生出大量的再创作,进而创造出天文数字般的经济效益。在这其中,小说改编为影视作品是更为常见的再创作形式。虽然说,一部片是"好片"还是"烂片"并不取决于它有没有好的"IP",但一部吸粉无数的小说对于其影视改编是有较大促进作用的。

因此,大量的小说已成为影视剧开发的"金矿",IP电影、IP剧的市场行情大好,以至于一些影视公司纷纷提早"囤货",即密集收购小说的改编权。但是,与此同时,在IP的热潮中也涌动着各种因改编授权产生的纠纷。对于改编授权纠纷的法律分析有诸多文章,但少有归纳总结。周公观娱结合四个热播影视剧的纠纷案例,谈一谈小说作者进行改编授权的正确姿势,也借此对于实务中的影视改编授权纠纷类型以及其所涉及的争议性问题做一些总结。本期为上篇。

1.《何以笙箫默》

*改编授权期届满,是否可以凭借"摄制电影许可证"制作电影?

本案主要涉及文学作品、剧本与影视作品这三者之间关系的厘清,在改编授权期届满后,继续凭借"摄制电影许可证"制作电影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1)小说《何以笙箫默》作者顾漫与乐视影业于2011年签订改编、摄制授权协议,有效期截至2014年9月10日;

(2)乐视影业于授权有效期前20天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3)顾漫无意与乐视影业继续合作,于约定的版权有效期届满后将小说电影版权授权给光线影业;

(4)失去了小说版权许可的乐视影业借着"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名义继续投拍电影,同时,光线影业邀请原作者顾漫担任编剧并声称将启动电影拍摄,双方陷入僵局。

乐视有权凭借"摄制电影许可证"继续投拍吗?

乐视影业在版权授权到期后继续拍摄的原因,在于其已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但许可证本身只是一项行政许可,并不能赋予或者证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因此,乐视是否有权还是得回归到《著作权法》上来考察。

影视改编涉及三个客体:即原著、剧本与影视作品。

先由原著"改编"为剧本,然后再将剧本"摄制"为影视作品,这两个过程分别对应的是《著作权法》上规定的"改编权"与"摄制权"。

在本案中,乐视影业在授权有效期内已经将小说改编成了剧本,但是并未开始影片的实际拍摄。这时候,乐视是否有权在授权到期后继续拍摄则成为一个问题,这也是目前业界普遍困惑的一个问题。这涉及对《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解释,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剧本改编自其它原著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关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规定,编剧在行使其摄制权时不得侵犯原著作者的著作权,也即,将剧本拍摄为电影需要经过原著作者的同意。在这个案子中,作者顾漫的摄制权授权期已经到期,故乐视影业的拍摄行为涉嫌对顾漫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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