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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平台需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5-02-06 17:28阅读:

1.直播平台是否需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答复】如直播平台拟开展的业务仅为主播进行唱歌、跳舞、聊天的音视频、交友类直播业务且不提供录播、回看等服务,同时不涉及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和/或对一般社会性、团体性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含网络游戏直播)等向公众进行实况视音频直播的服务,则从法律法规来看,一般不需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信办发文〔2024〕3号)

  强化准入备案管理。开展经营性网络表演活动的直播平台须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进行ICP备案;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完成登记)并进行ICP备案;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及时向属地网信等主管部门履行企业备案手续,停止提供直播服务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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