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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一种许可资质,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广电总局*新公布了一个通知:《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备案管理和违规处理的通知》,通知强调对一些停播的节目不可开展再播,即便是互联网播出也是不能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假如一些电视广播被广电总局发现问题并遭受广电总局《收听收看日报》的训话指责或者被广电总局以别的方式指责的节目,根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广发银行30号)中相关条文给予相对解决。
另外全部被规定总局整顿、警示、停播解决的节目,一律不可以一片、剪接、幕后花絮等各种各样方式再播、回播或变向播出,包含不可根据各种各样方式迁移到互联网技术互联网媒体上播出。针对一些遭受广电总局训话指责的电视机节目可能遭受有关处罚解决,另外被广电总局规定整顿或是不允许在散播的节目,不可以剪接和幕后花絮的方式开展回播和变向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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