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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1.为设区的市、县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社、融媒体中心),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条件;9.申请单位为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市级党委宣传部门验收合格。(现阶段区、县级新闻单位只受理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申请)(二)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申请材料
1.区县级行政部门请示文件(由区县行政部门提供)原件2份
2.申请报告原件2份
3.《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4.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原件2份
5.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原件2份
6.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复印件2份
7.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原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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