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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培训证书有用吗

发布时间:2025-03-05 17:17阅读:

今年以来,主管部门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引导从业人员树立遵法崇德尚艺的良好风气。

人员管理和内容管理、平台管理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管理的三大支点。从2004年《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品德要求、执业资格、言行举止、片酬广告等各方面不断明确从业人员行为边界,推动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日趋完备。

一、广电从业人员肩负履行社会责任,塑造良好公众形象的责任担当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集聚大量社会资源,知名度高、影响力大,其道德品行、言行举止直接影响着社会风气的好坏,特别是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塑造产生重要影响,应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法敬业方面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强化体育、演艺、网络等领域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媒和相关业务从业人员要加强道德修养、强化道德自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这些都对广电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道德标准。

行业主管部门也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法守规、社会责任等方面对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等八项义务。从业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政治素质培养和职业道德建设,自觉抵制名利诱惑,不得利用职业身份和个人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做社会公德的示范者、正能量的建设者。2024年3月,《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将为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提供上位法支持。

二、加强从业人员分类管理

(一)编辑、播音员主持人实施资格认证和执业注册制度

严格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对自制节目、非自制节目中的播音员主持人和临时外请播音员主持人,坚持同样的政治标准、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未成年人节目、网络直播答题节目、证券节目、医疗养生类等节目主持人均应取得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机构需对主持人持证和注册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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