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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制电影权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5-02-27 17:15阅读:

改编权与摄制权

昨天写到七被告之一的紫晶泉公司获得了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6年3月14日止的涉案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

综合在案编剧合同、剧本及涉案电视剧的开机情况,法院确认涉案剧本已于2016年3月12日前完成,故七被告确于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内完成了剧本的改编行为,但未在授权期限内完成涉案电视剧的拍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摄制权的侵权。

法院作出上述认定是基于对"影视改编权"、"改编权"、"摄制权"关系的理解:

  • 《著作权法》规定的"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变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

  • 《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制权"是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其本质是将文字作品转换为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可以说属于一种特别改编权;

  • "改编权"和"摄制权"相互独立却又关系密切,摄制电影的整个过程实际上是对"改编权"和"摄制权"两个权利的行使,其包含了拍摄电影所涉及的一系列利用作品的行为,因此,影视行业一般是对"改编权"和"摄制权"一并授权,业内统称为"影视改编权";

  • "影视改编权"授权的核心在于"摄制权"而非"改编权","改编权"仅仅是为实现摄制目的而必然包括的权利;

  • 具体到本案,紫晶泉公司和原告订立《许可协议》,通过支付使用费的方式获得涉案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其目的在于将涉案小说拍摄成影视剧。这意味着协议所约定的改编权、摄制权控制着拍摄影视剧所涉及的一系列利用涉案小说的行为,包括将小说改编为剧本、根据剧本进行拍摄;

  • 因此,七被告需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改编剧本、拍摄电视剧等所有影视剧制作行为,否则即构成侵权;

  • 又因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七被告在授权期限内完成剧本改编工作,但未能在授权到期日即2016年3月14日前完成摄制工作,可判定构成侵权。

摄制权与后期制作

对于七被告抗辩意见"摄制权仅涵盖拍摄行为,并不包括后期制作等行为",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为摄制权的行使不仅包括拍摄阶段,还包括了后期制作阶段。因此,即便被告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拍摄,但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进行的后期制作行为仍然侵犯了原告的摄制权。

对于"摄制权"为何涵盖后期制作等行为,法院解读如下:

  • 著作权法虽然规定摄制权是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但不能将摄制权狭隘的理解为拍摄行为即通过拍摄的方式将剧本通过连续画面的形式固定在介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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