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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

发布时间:2024-12-26 15:24阅读:

山西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在山西市范围内,以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等信息网络为传播渠道,从事网络出版、网络视听节目、网络游戏等涉及内容创作、传播、销售等网络文化活动的主体,为保障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与网络信息安全,需要办理的行政许可证件。下面是山西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操作办理指南。

什么是文网文?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向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颁发的市场合法准入资格;

  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通过向互联网用户收费或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商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一)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机关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给予信用处罚。

  第二十二条 非营利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机关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以下罚款。

  (二)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机关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三)依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查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哪些公司需要办理文网文:

  (1)通过互联网生产、推广、流通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表演剧(节)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画等网络文化产品。

    2)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将音乐娱乐、游戏、表演剧(节)、表演、艺术品、动画等文化产品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

  (2)提供互联网文化商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商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2)在互联网上发布文化产品,或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互联网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视、游戏机、网吧等互联网服务业务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下载在线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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