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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了直播不属于网络文化

发布时间:2024-11-13 18:45阅读:

现在很多直播平台有那种聊天对话的主播开展在线直播活动,对于从事直播业务的企业来说,有时候会区分不清楚,直播都包含哪些?这种聊天对话的直播方式,属于主播业务吗?是否需要表演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实,对于审批部门来说,聊天对话不属于网络文化范畴,所以也就不需要办理表演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还有我们常见的直播带货也是不属于网络文化范畴。只有唱歌、跳舞、演奏这种才属于网络文化,而且一定是个人的表演形式。对于有这种针对个人的唱歌、跳舞、演奏的平台需要表演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那么,表演类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呢?

一、什么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分类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网文证,也被称为:文网文。网文证包含以下6类: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网络表演、展览、比赛活动。

(1)网络音乐。如: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

(2)网络演出剧(节)目,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3)网络艺术品,指艺术创作者通过数字化手段创作,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审美意义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艺术品必须从创作、传播、展示、销售都在网上。(注意:线下实体画画,拍照后挂网上卖,不算是网络艺术品。)

(4)网络动漫。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闪客动画( Flash 动画)、在线漫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5)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电商类(直播带货)、教育类(上网课,在线教育)、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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